- 时间: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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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茅盾等名人书信手稿近日,茅盾手稿侵权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大厂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2016年,茅盾家属将南京经典拍卖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起因是茅盾手稿《讲最近的短篇小说》在该公司的2013年秋拍电影中国书画专场上以1207.5万元的高价拍电影出有。 此价格也超越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会的价格纪录。原告指出,拍卖公司的有关拍卖会活动实行了还包括拷贝、展出、公开发表、发售和互联网传播等一系列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该赔偿金原告的经济损失。此案目前未宣判。
茅盾等名人书信手稿近日,茅盾手稿侵权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大厂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2016年,茅盾家属将南京经典拍卖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起因是茅盾手稿《讲最近的短篇小说》在该公司的2013年秋拍电影中国书画专场上以1207.5万元的高价拍电影出有。
此价格也超越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会的价格纪录。原告指出,拍卖公司的有关拍卖会活动实行了还包括拷贝、展出、公开发表、发售和互联网传播等一系列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该赔偿金原告的经济损失。此案目前未宣判。
近几年,在拍卖会市场上,因手稿拍卖会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多有再次发生,诉因多与手稿实物所有权归属于未知、手稿物权所有人与手稿作者著作权再次发生争议,以及手稿牵涉到涉及人的隐私权、名誉权法律维护有关。如2015年,莫言的短篇小说代表作《苍蝇、门牙》手稿现身拍卖会市场,引发莫言反感。后来通过手稿交给单位介入,拍卖会活动被阻止。
手稿拍卖会引发的法律纠纷,案由不一,诉情不尽相同,当事各方有输有赢。此类案件,虽然案值并不大,但案情涉及面甚广,牵涉关系简单,必须将其牵涉到的各个法律层面辨别确切。
手稿的属性及涉及法律规定在现代汉语中,手稿所指的是“临死前写的底稿”。根据有所不同的书写内容,手稿分成小说手稿、论文手稿、信札手稿、音乐手稿等。
由于手稿一般皆由作者亲笔书写,或在打印稿上有作者亲笔签名,形式上不论是文字、图形或符号,手稿皆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历史的、艺术的、对学术研究有所裨益的信息。因此,在珍藏市场,手稿一般都被视作文物或者艺术品。
在一些纠纷案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手稿不是文物或艺术品作为申辩理由,这是不该的。作为文物或艺术品的手稿,在法律中是有规定的。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全称《文物保护法》)列出的受保护的文物中就还包括了手稿。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四)规定:历史上各时代最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不受《文物保护法》维护。《文物保护法》是把某些手稿当作文物对待。
再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全称《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往,不视作作品著作权的移往,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出权由原件所有人拥有。在这一条规定中,确认了“权不随物并转”的原则——物权和著作权分离出来,美术作品物权所有人不一定同时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些精致的手稿就是美术作品。
“权不随物并转”原则某种程度限于于手稿。从物权法的看作,手稿归属于特定的物,一般归其合法持有人所有。
在实践中,因取得方式有所不同,手稿的归属于也有可能不归持有人,比如偷窃扣除。例如,信札手稿瓦解收信人逃难到市场的情况,如果来源合法,手稿所有权一般归持有人或者收藏者拥有。
作者向出版社投稿,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档案局1992年9月13日公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作品出版发行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约誓约者外,一般原稿留存二三年后,归还作者,并办理清退申请。原稿归还签收单应文档。”如果手稿被盗寻获后,原所有人可以向愿意第三人索取原稿,但一般要保险费一定费用。
在承继案件中,多个继承人有可能拒绝拆分原稿所有权。在这些情况下,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辨别手稿所有权归属于。在互联网广泛应用之前,人们的信息交流往往使用书信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信札原件归收件人所有。在寄信人没尤其誓约要求归还原件的情况下,还包括寄信人在内的任何人,一般皆不得拒绝索回早已寄给的信札。手稿拍卖会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问题原则拍卖会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最重要形式,对于构建手稿作为文物或者艺术品的价值更为不利。
手稿拍卖会除了需要构建其经济价值以外,还有其他诸多益处:让公众认识到手稿的价值,加剧维护手稿意义的了解;希望名人手稿转入市场不仅便利学术研究,而且可让公众一睹手稿风采。然而,在珍藏市场上,那些出自于名人的各类手稿,除了其本身的“物的价值”以外,由于手稿上支撑的与作者及涉及人有关的信息,其中有可能牵涉到个人隐私、名誉等,手稿所有人在出售或者委托拍卖会手稿时,可能会再次发生法律冲突,即物权与人格权的冲突,以及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2014年,在周吉宜等诉中国嘉德国际拍卖会有限公司拒绝判令拍卖无效,归还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将近三十年小说之繁盛》手稿一案中,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指出,由于手稿早已拍卖会,中国嘉德公司已不占据这份手稿,因此原告拒绝归还手稿,法院未予反对。
同时,原告一方拒绝证实涉嫌手稿的所有权等涉及权益归属于原告,因缺少事实依据,法院也未予反对。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是以占据为审批公信原则,物品为第三人所闲置,在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占据是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周吉宜等人对物品拥有的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手稿的内容,尤其是名人信札的内容,有可能牵涉到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或家族、亲朋故人的隐私或者名誉。因为拍卖会是公开发表的,不特定观众可以通过参观预展或者出售图录得知手稿内容。公开发表拍卖会不致将有关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
有关当事人有可能就手稿的内容牵涉到其本人、家族或涉及人的名誉而明确提出中止拍卖会,甚至拒绝追究责任拍卖会企业侵害其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责任。目前,我国尚不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类不道德作出明确限定版。
解决问题该冲突的原则是,手稿牵涉到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以维护人格权优先。如在杨绛诉中贸圣欠佳国际拍卖会有限公司、李国强侵犯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初曾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贸圣欠佳暂停涉嫌侵犯书信手稿著作权不道德,赔偿金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欠佳、李国强暂停涉嫌侵犯隐私权的不道德,联合向杨绛缴纳10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中贸圣欠佳、李国强就其涉嫌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发表赔礼道歉。一审后,败诉方上告裁决驳回裁决,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裁决维持原判。
手稿拍卖会的审批、图录、展出、网络传播等,是拍卖会活动适当的组成部分。手稿物权与著作权的利益均衡必须根据各方信息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必须综合考量。如手稿拍卖时必须印制图录,有可能拷贝全部或部分手稿内容,著作权人有可能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明确提出中止拍卖会。此时,物权与著作权的利益均衡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解读为,物权人除拥有作品的展出权外,其他著作权不应由著作权人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因手稿瓦解著作权人掌控,不应视作已公开发表,印制图录以及拍卖会手稿,不不存在侵害作者发表权问题;但如果是信札手稿,信札瓦解写信人后,信的内容只记超过收信人,尚能不包含公开发表。因此,拍卖会信札手稿时,除牵涉到拷贝权外,还有有可能牵涉到发表权,必须十分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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