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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孙某带着男性朋友姜某去前男友刘某家搬行李,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持刀将姜某捅死。刘某一审时被判处无期徒刑,他认为是姜某先动的手,自己是防卫过当,提出上诉。近日,市高院终审认定,没有证据显示姜某打了刘某,维持对刘某的判决。 上诉称对方先动手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27日13时许,26岁的刘某在丰台区某住宅楼楼道内,因琐事与其前女友孙某发生矛盾,刘某持刀并抓拽孙某的头发,孙某的朋友姜某上前制止时,不料被刘某刺击左胸部一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孙某带着男性朋友姜某去前男友刘某家搬行李,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持刀将姜某捅死。刘某一审时被判处无期徒刑,他认为是姜某先动的手,自己是防卫过当,提出上诉。近日,市高院终审认定,没有证据显示姜某打了刘某,维持对刘某的判决。
上诉称对方先动手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27日13时许,26岁的刘某在丰台区某住宅楼楼道内,因琐事与其前女友孙某发生矛盾,刘某持刀并抓拽孙某的头发,孙某的朋友姜某上前制止时,不料被刘某刺击左胸部一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刘某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从轻处罚。2014年12月19日,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姜某家属5.4万余元。判决后,刘某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理由是被害人姜某先动手。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被害人辱骂、威胁刘某,在案件中存在明显过错。刘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刘某在无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女子称曾被逼下跪孙某的证言显示,2012年,她与刘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3年,两人共同租住在丰台某小区,后来两人闹分手。案发前一个月,孙某搬到了丰台另一小区居住,期间认识了姜某。孙某称,2014年6月27日上午,她给刘某打电话告诉他要过去搬家,上午11时左右,她带着姜某一起来到了前男友家。
“我在刘某家门口看见了我的密码箱和放在纸箱里的其他杂物,但没有我的液晶电视。”孙某说,她敲门但没人开门,刘某的手机也一直无人接听。
此后,孙某联系刘某的室友。过了10多分钟,孙某室友赶来开门却发现门被反锁。
这时,刘某从里面把门打开,出门就拽着孙某的头发骂。姜某见状上前拉架,两人扭打成一团,混乱中,刘某持刀捅向姜某。
孙某还称,姜某倒下后,刘某又举着刀逼她跪下,之后才把液晶电视从屋里搬出来。称死者先动手无证据刘某供述称,当天中午12时左右,有人按门铃,他从门镜里看到孙某和一名男子站在门口,他们一边踹门一边骂,自己躲在屋内不敢出门。后来见室友试图开门,于是将一把水果刀放在口袋里防身。刘某称,当时姜某往自己腿上踢了一脚,自己才动刀。
作案后,他第一时间报警,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据了解,刘某作案时拿的是折叠单刃刀,刀的全长是16厘米,刀刃长8厘米,刀把是金属的。市高院经审理认为,经查,现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姜某辱骂、威胁刘某并先对刘某动手,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过错;刘某持刀抓拽孙某头发,被害人在上前制止时未持任何器具,刘某在此情况下持刀刺击被害人胸部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近日,市高院终审驳回刘某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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